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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惠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郑州采购信息协会 发布时间:2021-01-22 14:08:29

郑州市惠济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直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强化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构建政府采购监管新机制,按照中央深改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总体部署及《郑州市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2019-2021)》相关要求,现就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与优化采购流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预算单位要切实承担好主体责任,对于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严格依法依规组织程序,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合同备案公告、投诉质疑处理、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流程控制,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和拟订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代理采购绩效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管理。对于限额标准以下事项的采购,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控制度,各项采购工作要符合财务管理、资产配置、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等有关标准,杜绝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

(二)编好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准,并严格落实向中小企业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采购份额的政策要求。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时,防止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切实保障中标(成交)供应商合法权益。

(三)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应当加强市场调研,充分了解市场情况,科学制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涉及挥发性物质的,严格按照《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限制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郑财购〔2019〕8号)文件要求执行。采购需求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降低政府采购废标、流标率,同时为供应商节约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人力成本。

(四)科学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资格条件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自2019年8月1日起,全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形式代替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

(六)及时发布信息公告。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采购〔2019〕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持续推动采购人、代理机构严格按照不同公告类型的时间节点要求、公告要素、公告内容等发布公告,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完整、规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七)依法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项目具体的采购需求,认真拟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技术要求并且包括项目的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采购人及供应商双方权利义务等全部内容的合同文本。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强化合同备案管理。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严格按照法定时间和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及区级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在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不得延期备案、公告或不备案、不公告。公告及备案内容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于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未及时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的行为,将依法处理并予以通报。

(九)把好履约验收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应针对货物、服务、工程等不同类型项目特点,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确保项目整体质量。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支持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邀请参加项目未中标供应商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的,采购人应将其出具的意见作为验收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中标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不及时组织验收、拖延验收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

(十)加快支付采购资金。进一步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及时足额支付合同资金,不得以种种理由、借口拖延付款。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进一步缓解中标成交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要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对于未按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采购资金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十一)规范履约保证金收退。采购人要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状况、周期长短等情况,综合考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

采购人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鼓励采购人通过保函的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可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障供应商合法权利

(一)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权利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编制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重点避免出现以下行为:

(1)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6)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设置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登记备案等没有法律依据的前置程序,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现场考察或者答疑过程中,不得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保障供应商正当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

1.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除法定事由外,采购人不得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3.采购人不得强迫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4.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5.采购人在组织履约验收时,不得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以外附加不合理的验收条件。

(三)保障供应商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共同作出答复。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应当逐项认真核查,履行必要的查证职责;答复内容应当实质回应、明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回避被质疑事项而无实质的回应。

3.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暂停签订采购合同或中止履行合同,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三、优化监管服务

(一)持续开展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通知》、《郑州市惠济区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惠财〔2019〕49号)等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持续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所有制形式、入围建库、变相设置准入门槛、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等方式;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一些规定和做法,予以及时废止或纠正,做到对投标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有歧视性待遇和差别待遇,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营造各方当事人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信用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网站,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对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等不良行为的,不得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失信主体一旦发现严肃处理,对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处理处罚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实施联合奖惩,构建“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全区统一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四)持续协调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实际情况,一是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参与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进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不得违法违规设置不利条件阻碍该项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各预算单位要加大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以便融资机构能够及时准确了解有关合同信息,为办理融资业务提供便利;三是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政采合同融资有关政策的宣传和沟通协调工作,着力搭建“银企”对接信息化平台,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让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惠及更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助力企业发展。

四、确保贯彻落实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责任。财政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督考核范围,对拒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严重侵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后,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

 

郑州市惠济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印发